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申请贷款将被提前收回

1.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金管〔2012〕16号)第22条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

  (二)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管理中心应对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2.职工或单位采用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8号)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3.如果单位或职工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对已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什么后果?

  答:根据闽建〔2012〕18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未办理正常的缓缴手续,借款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有加强对骗取骗贷的防范措施?

  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骗取骗贷的防范工作:(1)通过受理、复核加强审核把关力度;(2)加强培训增强对虚假材料的甄别能力;(3)会同人民银行、税务、工商、房屋登记等部门对工资收入情况、购房情况、个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负债情况等进行协查核对。